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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标准》业内征求意见 金融业能否告别暴力催收?_世界热议

热点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3-05-16 08:15:29

5月15日,中互金协会发布公告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北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会上,协会业务一部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催收标准)的研制工作,与会人员对催收标准逐条进行了讨论,就制度管理、人员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催收标准的核心内容基本达成共识。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从业内渠道获得的一份《催收标准》中看到,该标准拟规定不得向无关第三人催收,同时还对第三方催收准入、催收时间和频次、催收方式等进行规范。这份《催收标准》将适用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也适用于受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


(资料图片)

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份《催收标准》已经修改多次,目前还未最终定稿,未来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此前催收行业良莠不齐,经常会出现暴力催收等问题。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整顿,持牌贷款机构基本不会存在暴力催收问题。正是由于没有统一标准,一些‘反催收’、非法代理维权的灰色产业利用了这一空白,助长逃废债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人士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尽管距离《催收标准》正式出炉还有一段时间,预计该标准将有利于金融行业构建正常的催收业务秩序。

不得向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催收时间也将有所限制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获得的《催收标准》显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无关第三人主动提出愿意代债务人偿还逾期债务,需向其告知债务人逾期欠款余额等必要个人信息的,催收人员应事先取得债务人本人同意,债务人已失联的情况除外。

所谓无关第三人,是指除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对金融机构不负有还款义务的第三人,包括不负有还款义务的亲属朋友等。

与此同时,该《催收标准》中还拟就催收时间和频次进行规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与债务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上,在以往的暴力催收事件中,经常出现贷款平台或金融机构要求获取手机通讯录信息的授权,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后,“曝通讯录”来给借款人和与借款人有关的其他人施压,以达到催收目的。同时,在催收过程中,无限制、不分时间地进行催收,也成为暴力催收中常见的现象。

“这几年对催收行业的规范一直都在持续,因此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催收业务的合规性都看得很重。”东部地区某城商行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他所在的银行已对每日只允许对逾期的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有限数量的电话提示进行了规定。

催收人员不应隐瞒身份不得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资还款

在催收规范行为方面,《催收标准》还拟规定催收人员不应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余额、违约后果、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客观陈述,不应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如虚假夸大债务金额、违约性质、法律后果等)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不应误导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催收人员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收款渠道,不应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财物,不应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应诱导或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等。

一位金融人士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现在金融机构在催收业务上,往往更多使用AI催收,这种人工智能的机器人一方面可以通过设定好的问答话术,客观陈述事实并做出合理提示,另一方面无论是债务人如何回复,可以保持冷静的语气,不会被债务人的言语激怒。

据了解,当前不少持牌金融机构已经对催收业务构建起了一整套催收流程。一位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银行的催收流程并非直接线下催收,而是分为多步进行:在发现债务人逾期后,银行先发送短信提醒;如若不还,则进行语音电话提醒;而然后是电话交涉。“一些个人信贷人员,银行在反复催收无果后,也不会对之过分催收,部分资产会当作银行不良进行处置。”

严格限制准入拟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催收标准》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严格准入,拟要求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并拟要求金融机构应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和准入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

《催收标准》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对外包催收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外包催收过程中各类异常情况导致的风险。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评估检查并形成评估检查报告。评估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形式,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日常业务规范管理、人员管理、场地设备管理、业务转包情况等;非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催收记录审查、录音录像抽查、系统检查等。

有金融机构人士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在真实的案例中,不可控的外包机构是造成暴力催收事件的主要原因,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声誉风险较大。因此,当前部分机构已经暂停了与外包机构的合作,转而组建自己的催收团队。

此外,另有金融消费机构人士表示,催收并非都是暴力的,而是金融机构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合法途径之一。当前,随着监管部门暴力催收的整顿日益加码,正规持牌机构的暴力催收现象几乎已经绝迹。但部分利用 “反催收”、代理维权的灰色产业,通过引诱金融机构和催收机构不当催收,进而恶意投诉、煽动闹事、借助舆论压力达成目的,也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社会层面诱发更多风险。构建催收的标准,将给持牌金融机构和催收行业以具体的行为准则,亦将给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带来益处。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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