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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察: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件审结 震慑上市公司“关键少数”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热点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23-02-22 08:00:41

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司法实践又迎来一次突破。


【资料图】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诉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名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因被告张某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求偿权

所谓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该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该案专家陪审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与董监高间的连带责任,在法定赔偿机制项下,当上市公司对外完全赔付了所有的投资者款项之后,实际上还存在内部追责,从而需要进行内部责任划分。不过,在实践中,具有持股比例和特定期限的股东越过公司向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提出主张的案件依然较少。

“该案最大的一个亮点和意义,是除了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使《证券法》授权的派生诉讼权利外,还启动了《公司法》项下公司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机制。”郑彧说。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林晓镍表示,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监高对内对外均担责任

回溯案情,大智慧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投服中心表示,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大智慧公司、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已实际赔付。张某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公司均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请要求被告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大智慧公司获3.35亿元全额赔偿

两案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欺诈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以及上市公司应否自担部分损失等。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归纳了无争议事实和五项争议焦点。原告投服中心和第三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审计准则、中介机构责任性质等问题各自邀请专家辅助人向法院提交了专家意见。本着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原则,合议庭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充分释明法律风险,促成案件调解。在了解到被告张某虹有还款意向后,合议庭当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

最终,被告张某虹向大智慧公司全额支付了投服中心诉请的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公司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遂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在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公司与张某虹等五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投服中心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诉请业已全部实现;在原告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大智慧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调解内容并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故决定准许投服中心撤诉,并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在郑彧看来,该案还有另一层含义。“这一案件与康美药业案中独立董事担责在某种程度上是类似的,均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会让董监高、实控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明白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整体治理体系运作更加规范。”郑彧表示,《证券法》大幅提升了对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多维度打击,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法律手段,进一步提高对证券犯罪的震慑力。随着全面注册制启动,相信在立体化追责体系下,市场越来越能感受到监管对于“莫伸手,伸手必被罚”的“零容忍”态度,这有利于董监高更好履职尽责。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标签: 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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